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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取得良好成果

【发布日期】2017-04-16  【浏览次数】7699次   【字体选择】   【关闭

黄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取得良好成果

【承办律师】潘仲平、邵婷

【当事人及诉讼地位】黄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案件简介】

20××年4月黄某一(黄某某长子)和妻子李某某经营一辆客车,在案发地车站等客过程中,因揽客邢某某母亲杜某某与黄某一与李某某发生争论。事后,邢某某携带尖刀赶到案发现场不问青红皂白朝黄某一的头部砍去,在黄某一抱头蹲地的刹那间,邢某某又在黄某一胸侧部位连捅两刀,致黄某一当场死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黄某某请求依法追究邢某某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万元。

【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意见】

1.土左旗公安局以故意伤害致死立案并批捕,侦查终结后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为故意杀人,同时出具一份邢某某投案自首情况说明书,建议对邢某某从轻处罚。

2.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对于是否构成自首未作认定。

【代理意见】

1.邢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2.邢某某并未如实供述,不成立自首;

3.民事赔偿部分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结果】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仅因琐事在客车汽车站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邢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邢某某委托其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遭受的经济损失,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邢某某提出的其没有杀人的故意的辩解意见,以及邢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应以故意伤害罪定性,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邢某某持刀行凶时,被害人正与他人闲谈,被害人对案件起因没有过错,邢某某在被害人受伤无法抵抗后继续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故被告人邢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提出的其案发后投案自首,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的辩解意见,以及邢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邢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邢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邢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随案移送的单刃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部分,黄某某与邢某某达成和解协议,邢某某愿意一次性赔偿黄某某××××××元整。

【办案过程】

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承办律师就刑事部分提出代理意见。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定性问题。代理人同意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邢某某刑事责任,首先,客观方面被告以非常残忍的手段在黄某一头部砍了一刀,接着朝背部连捅两刀,深入胸腔,其余三刀刺破衣服,造成黄某一当场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其次,主观方面被告携带的尖刀无论从刀尖还是刀长都已符合管制刀具的认定标准,且都指向人体的致命部位头部和脏腑,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所以从主体、客体、主客观方面均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该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而非辩护人所说的故意伤害。

二、关于自首问题。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成立自首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自动投案;第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所谓如实就是要求被告人对自己犯罪事实的认识和表述与客观发生的犯罪事实本身完全一致,能供述犯罪性质、情节和基本事实,才能视为如实。被告在侦查阶段询问笔录和开庭审理中始终说只是想吓唬一下,不知道刀子是怎么进去的,当问到关键问题总是避重就轻或者以记不清楚为借口拒绝如实回答。甚至在庭审中被告说接到电话时他已经在去案发地的路上,而被告的询问笔录中说他正要出门,其妻子的证言中说,接电话的时候被告正在洗脸,显然被告当庭还在说谎,拒不交代其犯罪事实。故此,不能认定自首成立。

三、主观恶性程度非常深。被告在供述中,多次说到,其妻在他走之前曾劝告他不要和人家吵闹,去了案发地后,其母亲也再三阻拦,甚至在捅的过程中在场证人闫某某也进行过拉拽,所有这些都没能够阻拦或者停止被告的残忍伤人行为,可见被告主观恶意极深。案发时间为四月×日上午×时,案发地为汽车站,在光天化日、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被告残忍杀人后既没有对受害人进行救治也没有慌张而跑,而是提着刀子扬长而去。这充分说明被告无视他人生命权和国家法律,社会影响积极恶劣。

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及我国目前采取少杀慎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种政策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其实只是说要慎重,而非绝对的不杀,我们不能片面的理解而误用滥用该政策,对于那些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大,社会影响的犯罪行为,只有严厉惩罚才能真正做到维护公平正义,否则不能平民之愤,不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

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经过准确计算,原告黄某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邢某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生活费及车辆停运损失××××××元。潘律师、邵律师在充分了解案情的情况下,以自身良好的执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厚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一定的社会阅历、高超的沟通技巧促使被告人与黄某某等达成和解协议,且及时全额支付了赔偿金。在庭审中,承办律师多次与审判长、审判员沟通,审判人员督促被告人积极赔偿。承办律师详细向被告人黄某某讲解法律规定,明确赔偿项目,并适当震慑被告人,利用被告人趋利避害心理,唤醒恐惧,使其心理受到震慑,最终促使其履行赔偿义务。在承办律师的努力下,黄某某等与被告人达成《刑事附带民事和解协议》,实际赔偿额比诉求赔偿额多×××××元,对这一结果,当事人黄某某等相当满意,审判人员也对承办律师的认真负责表示了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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