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将婚约财产的范围界定为彩礼。但何为彩礼,该规定并未明确。结合各地风俗习惯以及司法实践,赠与彩礼是当事人以缔结婚约为条件的赠与行为。这里的彩礼应当结合当地风俗习惯予以判定。
基于以上原因,如果当事人之间仅仅发生了赠与行为,但赠与人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婚约关系的,则该赠与行为并非基于婚约而实施的赠与,其所赠与的财产并非婚约财产。例如甲乙双方口头达成了婚约,甲方随即赠送乙方房产一套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在乙方的要求下,甲方书面确定该房产系甲方主动无偿赠与乙方,该字据中甲方对婚约事宜只字未提。后来甲乙双方分手,甲方要求乙方返回房产,乙方拒绝返还。甲方在诉讼中由于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婚约关系存在,导致甲方最终未能要回房产。
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一方断断续续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如果无其他证据证明赠送目的系为成立婚约,则也无法认定为婚约财产。案例如下:
郑某与刘某经人介绍后认识,双方交往时间不长,郑某即赠送刘某小轿车一辆,且在此后多年中,郑某多次向刘某银行卡内打钱,双方发生婚约财产纠纷后,郑某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订有婚约,亦未能证明郑某给予刘某的财物系订立婚约的彩礼。法院经审理后最终认为,对于郑某提出的要求刘某返还财物的诉请不予支持。当然,实务中,给付婚约财产的当事人即便可以证明婚约关系的存在也并非缔结婚约的男女双方交往期间发生的所有赠与行为均属于赠送彩礼的行为。对于属于当事人自愿赠与但与婚约无直接关系且数额不大的财产,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认定为婚约财产的赠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