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为另一方垫付的车费或者其他日常生活开支,除一方持有相反证据外,法院一般认定为一方当事人的自愿赠与。
2、男女任何一方亲友为二人婚约成立支付的“份子钱”不能认定为婚约财产。
3、男女双方订婚或者结婚时所购的消耗性物品、或为婚约或婚礼而实施的各类消费型支出,例如婚纱摄影费用不属于婚约财产、婚礼或婚约中购买的烟酒等不属于婚约财产,不做返还处理。但是对于贵重家具或者金戒指、项链、耳环、手镯等贵重物品应当做返还或者折价返还处理。
4、婚约成立后,一方基于当地风俗习惯而支付给另一方的年节礼金或相当于礼金的其他财物。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上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彩礼,但是当事人的赠与行为其目的在于希望与对方谈婚论嫁,缔结婚约的,则在司法实践中也属于应当返还的范围。但是此类情况在诉讼中应当注意,赠与人不仅需要举证证明赠与财产的事实,还需要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已经进入缔结婚约的阶段(无论是否已经达成婚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