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而劳务合同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双方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以,某银行与某清洁公司达成的清洁服务协议就属于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
(2)主体的地位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的地位具有双重性。而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二者地位平等,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亦不存在隶属关系。
(3)主体的待遇不同。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及其他劳动条件等;而劳务关系中的提供劳务者,一般只能获得劳动报酬。对于接受劳务的一方而言,其义务亦不同,在劳动关系中,法律给用人单位课以较多义务,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而在劳务关系中,因为双方主体的平等地位,法律并未给劳务合同的雇主课加特别的义务。
(4)合同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自由协商的空间较小,合同内容体现了较强的国家干预和强制性;而劳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由双方协商决定,合同内容体现了较强的意思自治。
(5)合同的形式不同。《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的形式应当是书面的,而劳务合同则一般没有这种要求。
(6)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律、法规来调整;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调整。
(7)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若协商未果,应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仲裁时可在法定期间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双方协商解决,亦可直接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