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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发布日期】2012-08-16  【浏览次数】3285次   【字体选择】   【关闭

劳动合同是整个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劳动关系建立的基础。《劳动合同法》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合同法》出台的背景如下。

1.已有的法律滞后

我国的劳动合同制从1980年开始,但是对劳动合同的规定几乎没有。到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各地才开始大规模实施劳动合同制度。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作了专章规定。应该说,《劳动法》中对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规定是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劳动合同制度的总结,也借鉴了国外的一些先进的立法经验。毋庸置疑,自《劳动法》实施以来,其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是发挥了积极作用的,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也起到了积极的影响。但是,已有《劳动法》的规定落后于实践的发展。

(1)《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规定过于简单。如试用期、违约金、竞业禁止等内容的规定都过于笼统。

(2)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法》第16条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要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实践中不签订劳动合同仍然是非常普遍的。根据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次全国劳动法执法检查显示,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调查还显示,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大多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注释]

(3)劳动合同短期化严重。由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高,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更加侧重于短期劳动合同的签订,因为短期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更有利,可以随时裁员、控制自己的人力资本成本等,但是对劳动者来讲,则随时面临失业的危险,劳动关系处于不稳定的局面,整天担心失业,就业心理不稳定,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4)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其处于强势的地位签订劳动合同,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带来了新的不稳定。由于劳动力过剩,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利用处于强势的地位,使得劳动者不得不在劳动合同不利于自己的情况下,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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