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是单保护还是双保护,这是立法中的一个焦点问题,争论非常激烈。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是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劳动合同法当然应该保护双方的利益,即应该双保护。这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应该依照民法中的债和合同法中的合同本质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处于平等地位的民事主体应该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不能偏颇。劳动合同应该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应该纳入民事合同的调整范围。因此,《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应该是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也有人认为,应当依照《劳动法》规定的宗旨作为下位法《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即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多数人认为,在劳动关系中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保护。立法者最终采纳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观点。
采纳这一观点的理由主要是基于五点。一是从劳资关系的现状看。由于劳动力过剩,资本处于强势、劳动者处于弱势,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力量对比的严重不平衡,实践中侵害劳动者权利的现象较为普遍。如果对双方平等保护,就会导致劳资双方关系的不平衡,这样的话,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价值取向。规定平等自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并不能改变事实上的不平等现象,为了使劳动合同制度真正保持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就要向劳动者倾斜。二是从《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上来看。《劳动法》的宗旨应该是作为下位法的《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即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从民事合同的性质看。将劳动合同纳入民事合同的调整范围是不妥当的,因为合同法强调合同自由,包括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和缔约内容的自由,劳动合
同则不能够适用该原则,在劳动者的利益几乎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时代背景之下,必须向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倾斜,因此,不能将劳动合同纳入民事合同。四是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与用人单位利益的关系来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并非以侵犯或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为代价。即从另外一个角度看,现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不是不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也体现了对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保护。五是从劳动合同的性质来看。《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社会法,应该着眼于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劳动合同短期化等侵害劳动者利益的问题。所以,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立法应当定位于向劳动者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