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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律师维护法律公平正义,张某某最终获得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13-10-09  【浏览次数】4278次   【字体选择】   【关闭

我所律师维护法律公平正义,张某某最终获得损害赔偿

 我所律师徐晓江、张秀莲代理张某某被物件脱落致人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中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张某某最终获得损害赔偿。

 2013年3月31日,张某某在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商场门口,被该商场外墙悬挂的广告牌砸中头部,医院诊断为:1、头部外伤;2、脑外伤后综合症;3、寰枢椎半脱位;4、脑梗塞。住院治疗费用共计10000余元,该商场支付5000元住院押金后拒绝赔偿受害人张某某其他损失。张某某委托我所律师徐晓江、张秀莲提起民事诉讼,一审判决被告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某各项费用共计5871.92元。该服装商贸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期间,我所考虑到张某某经济困难,决定免费为其代理二审诉讼。二审法院开庭后,主审法官的个人意见为:被上诉人张某某的外伤性脑梗和此次事故没有因果关系,近3000元的医药费将不予支持。我所徐晓江、张秀莲两位律师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原则,就该案中涉及的医学专业问题向内蒙古自治区三甲医院的专家进行了质询求证。后多次找主审法官沟通,最终,合议庭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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