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条的规定,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主体如下。
(1)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政府一方,兼具非利益方的公平性和对弱势群体利益保障的职责,其主要在三方协商中发挥组织、引导、协调的职能。一方面,劳动行政部门参与三方协商,宣传政府方面的政策意向,体现了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必要干预;另一方面,推行三方协商机制也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使政府能够充分听取工会、行业协会的意见,增强政策的公正性和针对性,从而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能。
(2)工会。工会代表职工一方,应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为职工说真话、讲实情,真正代表职工利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企业代表。企业代表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广泛协商,维护企业和企业所有者、经营者的利益,维持企业良好运行,实现企业的社会责任。实践中,多由各行业协会作为企业一方代表。
2.三方协商机制的内容
三方协商机制的内容非常广泛,参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关于劳动合同内容的规定,主要应包括: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
内容的规定,主要应包括: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试用期、培训、补充保险、福利待遇、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于2002年8月13日联合发出的《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指导意见》第3条要求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本省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工作制度和规程,明确职责,规范运作。省级三方协商机制一般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研究分析经济体制改革政策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对劳动关系的影响,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二是通报交流各自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分析劳动关系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三是对制定涉及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实施。四是对地方建立三方协商机制和企业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劳动关系调整工作进行咨询、指导。研究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指导地方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五是对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和预防的意见、建议。六是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