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会的地位
根据我国《工会法》的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的地位在我国《工会法》中有明确规定。根据《工会法》第14条的规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由于工会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工会具有独立性,不是依附于用人单位的内部机构,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在财产、责任诉讼主体等方面独立。
(1)工会有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工会的财产归公会所有,工会拥有财产是工会人格存在的物质基础和必然要求,用人单位和工会的会员应当依法缴拨工会会费,保证工会的正常运转。
(2)责任独立。工会以其财产对工会的债务独立承担责任,而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和成员的债务,工会的责任独立是法人资格的重要内涵。
(3)诉讼主体资格独立。工会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这是法人人格独立在程序法上的体现。
除此之外,工会人格的独立性还表现在工会可以拥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印章、能够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等,应当说,赋予工会社团法人的资格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使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独立履行代表劳动者利益的职责,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