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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禁止性规定

【发布日期】2017-04-13  【浏览次数】5212次   【字体选择】   【关闭

1.禁止的情形

针对现实中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状况,《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过程中的禁止行为。

(1)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在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证件,如劳动者的毕业证、暂住证以及各种职业资格证书等。

(2)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其实也包含了不得要求第三人为劳动者提供担保。同时用人单位也不能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货币和财物。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以上两个禁止性规定的,将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法律明确禁止性规定的原因

(1)劳动关系具有高度的人身属性,这就要求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劳动者履

行义务必须出于自愿,而不能进行人身强制。劳动力和劳动者人身是不能分离的,强迫劳动者劳动很显然是侵犯了其人身权利。如果劳动者不愿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即便要求他们提供担保或者财物,也不能达到让劳动者自愿提供劳动的目的。

(2)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权。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其目的是迫使劳动者在该单位提供更长时间的劳动,这样劳动者就很难根据意愿自由选择工作。

(3)这种做法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平等自愿原则。现实生活中劳动力供应远大于需求,劳动者找工作的压力很大,为了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养家糊口,劳动者往往被迫向用人单位提供担保或者财物,这毫无疑问违反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4)这种做法很容易造成一定程度的劳资纠纷。由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而劳动者一般都是被迫的,这样于劳动合同签订之始劳资双方就产生了裂痕,埋下了矛盾产生的种子。随着劳动合同的不断履行,矛盾会不断凸显。争议的频繁发生必将造成双方的紧张。这样的结果也不利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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