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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

【发布日期】2017-04-14  【浏览次数】5279次   【字体选择】   【关闭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责任如下。(1)补签劳动合同。补签劳动合同的情形是:第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第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报酬支付义务。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有实际的劳动给付,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第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在实践中,由于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如何支付经常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3)支付经济补偿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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