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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自愿与网友发生关系,对方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发布日期】2017-05-08  【浏览次数】6753次   【字体选择】   【关闭

网络的出现,让陌生人之间产生了某种关联,很多少不经事的少女,在网上认识所谓的恋人,通常会被对方欺骗。很多犯罪分子利用年轻人不成熟的心理,多次犯罪。在我国,由于“网恋”而发生的强奸案每年就有很多起。当然,也有一部分是自愿与对方发生关系,那么对于未成年人与网友发生关系,网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接下来请内蒙古律师通过真实案例来为大家解惑。

山东女孩小萌在网上认识了男网友刘某,对刘某产生了好感。2010年10月3日,小萌和朋友去济南玩。到了济南后,小萌已身无分文,她打电话向刘某求助,并表示要来大连找刘某,刘某当即让山东的朋友给小萌出钱买了车票。就这样小萌来到了大连,第一次见到刘某。刘某,17岁,老家在河南,是一名来连务工人员。刘某把小萌领到了位于甘井子区的暂住处,后二人偷食禁果。事后,刘某才知道,小萌还不满14周岁。当时,刘某并没有意识到自己触犯了法律,仍然和小萌同居,并多次发生性关系,两个人生活在一起20多天。小萌的妈妈不知小萌身在何处,向当地警方报了案。2010年10月23日,警方在刘某的住处找到了小萌。刘某因与未满14周岁的小萌同居,涉嫌犯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小萌对警察说:“他对我特别好,我是自愿和他在一起的。”2011年3月1日,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刘某当庭表示认罪。法院认为,鉴于刘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而且自愿认罪,本着“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方针,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刘某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不论幼女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罪。虽然小萌和小刘是正常的“网恋”,双方你情我愿,自愿发生性关系,可是,刘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应该受系,可是,刘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应该受到法律的处罚。可见,国家和社会应该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普法教育,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同时,也可以减少青少年的犯罪机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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