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清官难断家务事,一旦涉及到亲人之间的事情,很多人就会有剪不断,理还乱的尴尬。因此在古代的时候,某些家务事只能算作家务事,不能拿到公堂上来说话。但是现代社会法律健全,一些夫妻、亲人之间的事情,通常都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比如说,丈夫扣押自己的妻子,使她十几个小时得不到自由,这种行为妻子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状告他的丈夫。
男士陈某在网上认识了洪某,二人见面后开始交往。半年后,二人领了结婚证,但结婚后不久,陈某便发现洪某经常与其他网友保持联系,就非常生气。有一次,陈某当面质问洪某与其他男人的关系,洪某百般辩解,说只是普通朋友。陈某不甘心,始终认为洪某隐瞒自己什么,遂派人跟踪妻子,当报料人告知其妻洪某在和一个男的喝茶后,陈某气急败坏地找到咖啡厅,见只剩下妻子一人,就将妻子拖回家“审问”。妻子解释那人是个同学,在谈一个合作。可是陈某根本不听,索性将妻子关在自家的地下室,要求妻子“反省”“坦白交代”,时间达三天三夜。后经洪某的娘家人报警,才将洪某解救。
本案中,陈某在自己的家中地下室剥夺了洪某的人身自由长达数十个小时,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二人是否存在夫妻关系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所谓非法拘禁,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