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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应该如何量刑

【发布日期】2017-05-16  【浏览次数】5491次   【字体选择】   【关闭

  酒后驾车是被视为一种危险驾驶行为,不仅会危害到自己的安全,还会危害到他人的安全。我国每年因酒驾发生的交通事故不计其数,而其中造成人员伤亡的也非常多。因此作为驾驶员,驾车不饮酒是对他人和自己安全负责,而一旦酒驾就已经触犯到了法律。
  
  2011年5月9日22时30分许,交管部门接到122报警,称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十字坡路口东5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一辆北京牌照的白色英菲尼迪越野车与前方三辆车发生事故。经民警现场询问,白色越野车驾驶员自称高某,口中带有明显酒气。其余三辆车在路口等红灯时,被他所驾驶的车辆追尾。据一名出租车司机介绍,事故发生后,高某下车走到前车,依次向司机表示歉意。“他一直说:‘对不起,我的错,我全赔。’”经检测,高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304毫克,超过醉酒驾车标准3倍。次日下午4时15分,高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5月16日上午,北京交管部门民警到东城区人民法院,向某松宣读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其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同时,按照最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因醉驾被吊销驾驶证的当事人,在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另外,由于高某被查获时存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车的违法行为,对他作出了罚款1 000元的行政处罚。2011年5月17日,高某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4 000元人民币。
  
  据悉,高某曾出示的国际驾照,是不被我国交管部门认可的。即使是外籍人员,也要申请中国驾照才能开车上路。所以,他可能还涉嫌无证驾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了一些有外交豁免权的人(包括大使、武官等),其他人都要依据中国法律查处。
  
  高某的辩护律师在庭审结束后认为判决出乎他的想象,“判得过重”。此前,检察官在陈述时曾提到高某发生车祸后多次当场向受害人道歉,认为这是他的悔过表现,其到案后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但法院的判决未提到高某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
  
  律师认为,高某悔罪诚恳,积极赔偿受害人,应该上诉,或许会有减轻量刑的可能性,但是高某本人拒绝律师的建议,坚持不上诉。
  
  高某律师提出,5月1日刑法修正案实施,与此相应的司法解释、操作细则没有使这个罪名在侦查起诉更规范。在高某醉驾事发第二天,最高院副院长张军讲话称“慎重量刑”。同时,新华网记者来信栏目描述说,醉驾本身是很复杂的,不应一视同仁。如果简单执法,不符合宽严相济的政策。
  
  律师提出,高某一贯表现良好,当时也找过代驾,希望量刑考虑。他进行了积极赔偿,悔过自新,取得被害人原谅,希望从轻和缓刑处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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