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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酒”喝死人谁负责?

【发布日期】2017-05-22  【浏览次数】5893次   【字体选择】   【关闭

  酒是中国人餐桌上必不可少的饮品,很多人以酒交友,还有很多人是以酒品来衡量人品。所以在很多场合,劝人喝酒是常有的事。按道理来说,劝酒是一种会友的行为,但是一旦惹出人命就会惹上官司。接下来内蒙古律师以真实案例来为大家分析解读。
  12年的寒窗苦读没白费,李凤兰的女儿阿莲终于在2007年考上了一所名牌大学。李凤兰心里非常激动和喜悦,平常很节约的她,这次一定要给女儿庆祝一下。于是,在女儿开学前几天的某日中午,李凤兰在家里摆了十余桌酒席宴请亲朋好友。其间,由于王天水给了5 000元贺礼,在来宾之中最为慷慨大方。李凤兰为了表示特别感谢,就对平时不太会喝酒的王天水劝酒格外殷勤,施展出各种手段劝王天水喝酒。
  王天水性格内向,不善言辞,对李凤兰盛情难却,只好一杯接一杯地往下咽。不一会,王天水喝得手脚瘫软、喘气不匀,小便失禁,趴在桌上。大家赶紧叫来了救护车,但最终还是晚了一步,王天水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王天水血液中酒精含量极高,系急性酒精中毒死亡。
  事后,王天水的家属以李凤兰明知王天水酒量小却恶意劝酒为由,请求法院判令李凤兰赔偿王天水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令李凤兰赔偿王天水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万余元。但李凤兰的代理律师认为,王天水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饮酒行为是完全自愿的,也应当预见到喝酒后可能产生的风险,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李凤兰没有伤害王天水的故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王天水是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备预见自身行为后果并加以控制的能力,却放任对自身的控制,对导致的损害应负主要责任。但是,李凤兰在明知王天水酒量小,明知过量饮酒会损害王天水身体健康,以致危及生命,却置后果于不顾而一再劝酒,造成王天水饮酒过量、酒精中毒死亡,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遂判决李凤兰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李凤兰好意劝酒,结果却被判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这种判决似乎有些不近人情。但是,人情是人情,法院毕竟是讲法律的地方。具体到本案,就是从法律上来讲,李凤兰的劝酒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侵犯王天水的生命健康权。
  在民法上,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有这么四个:一是行为人的行为;二是损害后果;三是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关系;四是行为人的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在本案中,李凤兰实施了劝酒的行为,造成了王天水酒精中毒进而死亡的后果,况且两者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可以说,李凤兰的行为已经符合了侵权的三个条件,这是无须争议的。但是,李凤兰劝酒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有争议的。李凤兰的代理律师认为,李凤兰主观上并非故意,所以不应承担责任。而法院认为,李凤兰虽主观上没有故意,但却存在过失,即明知道王天水不胜酒力却还频频劝酒,主观上对王天水醉酒的后果是持放任态度的。而过失也是过错的一种,因此,李凤兰应当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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