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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打伤“坏人”,要不要负责?

【发布日期】2017-05-24  【浏览次数】5666次   【字体选择】   【关闭
  见义勇为本是一件很好的事情,可一旦过度见义勇为可能就会给自己造成一定麻烦。在中国有一个词叫做为民除害,一些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犯罪分子若是得到普通人的惩罚,即使是被殴打成为重伤,在人们眼中这也是合理的,下面内蒙古律师就以一则真实的案件来为大家分析这到底合不合理。

有一天,小祥走在路上,突然听见有人喊:“抓小偷!”这时,那个被追逐的小偷刚好跑到小祥身边,小祥拦住了他,小偷挥舞着拳头,冲着小祥叫喊:“闪开,不要管闲事。”小祥练过武术,一个扫堂腿就将小偷绊倒,三下两下就把小偷制伏。失主和路上的群众把小偷围住,大家一起声讨小偷,一起喊打,小祥平时最恨小偷,忍不住用脚狠狠地踹了小偷几脚,疼得小偷一个劲求饶。

警察到场后做了笔录,将小偷带走。小祥见义勇为的事很快传开了,他自己也很得意,毕竟这是很露脸的事。可是,过了几天,警察找到他,告诉他小偷受伤住院,是内脏受伤,可能要他承担一些医疗费,小祥一下子蒙了:自己做好事,打的是坏人,自己的行为属于行侠仗义,怎么反倒要承担医疗费!带着疑问,小祥找到律师咨询,因为他觉得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范围,也是见义勇为。

小祥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集体、公共利益及个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即使是小偷,他也有自身的合法权益。小祥路见不平,奋勇抓小偷的行为是值得称赞的,但是在他已经制伏小偷以后,就不应该再使用武力对小偷进行人身伤害,即使当时小偷挥舞着拳头,在威胁小祥,但并没有做出什么实际的举动,那么,小祥只要适当的防范就可以了,不能防卫过度,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小偷伤害的,也依法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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