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将自己一台价值近1万元的智能手机忘在朋友赵某家,赵某发现后,虽知道是谢某遗忘的,但并未及时返还。随后赵某将智能手机借给崔某,结果被崔某遗失,崔某支付2 000元给赵某作为赔偿。后来谢某想起智能手机遗忘在了赵某家,于是要求赵某返还,赵某称智能手机已被崔某遗失,只同意将崔某赔偿的2 000元支付给谢某。谢某则认为自己花了8 000元购买的智能手机,崔某应该赔给自己8 000元。此案到底应该怎么解决?
本案中,要区分一组概念“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所谓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为无合法根据的占有。典型的是占有人以为是自己的财物而误为占有,即占有人误认为自己是占有物的所有人而为的占有。
而恶意占有正好相反,它是指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无权占有他人的标的物而仍然占有,主观上是有过错的。正因为在占有时这种主观心态的不同,而导致了占有人承担责任的不同。这是因为,善意占有人既然相信物为自己所有,也当然不能预见到自己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时让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过于苛刻了。此外根据《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如果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了必要费用,还可以要求所有人偿还。但作为恶意占有人,就不能得到这些“优惠”了。当占有物毁损灭失时,恶意占有人要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不仅限于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如果这些数额的金钱不足以赔偿全部损失,他还要补足差额。这是因为,恶意占有人明知自己无权占有,而却因自己的原因使占有物毁损、灭失,法律自应加重处罚。但是如果恶意占有人对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他也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不管是恶意占有还是善意占有,如果占有期间原物有孳息产生,都要将其一并返还给所有人。但是如果善意占有人在收取孳息的过程中付出了一定的劳力或金钱,可以请求所有人补偿。
综上所诉,赵某明知智能手机是谢某遗忘在自己家的,而不及时返还,其占有智能手机属于恶意占有。因此,赵某不但要将崔某赔偿的2 000元支付给谢某,而且还应该赔偿谢某未受弥补的6 000元损失。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