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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玫瑰陷阱”应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7-06-08  【浏览次数】5681次   【字体选择】   【关闭

当今社会人们婚恋观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再加上平常忙于工作,没有时间谈恋爱,很多人不知不觉都变成了“齐天大剩”。眼看到了适婚的年龄却迟迟找不到对象,因此很多人开始委托婚介公司来帮忙牵线搭桥。但是很多婚介公司由于服务不到位,与所收费用具有巨大差异使人们对其产生了不满,要求终止合同,对于这样的现象应该怎么办呢?

2007年7月,宋女士与北京某婚介公司签订了婚介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婚介公司接受宋女士的委托,为其提供婚姻介绍服务,服务期限自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宋女士向婚介公司支付首期会员服务费8 800元,该款项由5项费用组成:办理入会和建档费用;咨询及辅导费用;征婚方案和广告费用;提供信息的费用;促成双方联络、约见及交往的费用等。签订合同后,婚介公司为宋女士约见了两位男士见面后,婚介公司又增收宋女士1万元,将其升级为VIP会员。宋女士认为婚介公司为自己提供的约会对象与自己所期望的相差甚远,承诺的后续见面安排等都未实现,对婚介公司的服务很不满意,觉得自己缴纳的服务费“冤”,于是将某婚介公司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婚介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并要求婚介公司退还收取的服务费及前期缴纳的各项费用总计20 300元。东城法院经审理,判决原被告双方解除合同,婚介公司退还宋女士17 000元。

委托人可随时要求解除婚介服务合同吗?婚介服务合同由婚介机构向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缔结婚姻关系的机会或为其提供达成缔结婚姻关系合意的媒介服务,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婚介服务合同兼有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性质和特征,婚介服务合同是以双方互相信任为基础而订立的合同,一旦失去信任,双方可以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委托人如果对婚介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宋女士对被告婚介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无意继续委托被告提供婚介服务,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解除合同后的费用怎样返还?《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通常委托人在签订婚介服务合同时一次交付了婚介服务费,在合同解除后婚介公司在留下自己为委托人介绍人选所花费的费用后,应把剩余的服务费退还给委托人。本案中,法官考虑到被告为原告介绍了两位男士,提供婚介服务产生了必要的费用,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全额退费的诉讼请求并未支持,而是判决解除双方的婚介服务合同,由婚介公司部分返还宋女士支付的服务费。婚介公司需要对自己为宋女士提供服务所花费的费用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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