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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能够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吗?

【发布日期】2017-06-09  【浏览次数】5776次   【字体选择】   【关闭
  我国每年发生民事纠纷不计其数,其中由买卖双方引起的纠纷就数以万计。而这些纠纷大多数时候可以通过民警的调节或达成和解。但有些时候,人们必须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生活中我们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麻烦,比如说下面的这个案例!

2009年9月,某公司从万某的工厂购买了20万元的设备,当时约定自设备投产使用后1个月内该公司支付设备款。可是在设备已经投产使用后,该公司总是以种种理由推托,拒不支付设备款。现查询到该公司是2009年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几位股东只是实缴了部分出资,没有按照注册资本缴足其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股东是以实缴的出资额为限还是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由于《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资本须一次发行,但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分期缴纳,使得公司股东的实缴出资额与认缴出资额有时会不一致。在不一致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范围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而不是以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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