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黄河呼和浩特动态
扫一扫,手机打开 扫一扫,手机打开 联系电话:0471-5193880

合作企业的负责任,能够随意转让企业吗

【发布日期】2017-06-12  【浏览次数】5663次   【字体选择】   【关闭

合伙创办企业,是目前很多创业人员常见的一种合作方式,一般来说至少在两个人以上。这种形式的企业一般属于股份制,每个合作人都属于企业的负责人,所以人们在做决定时一定要商量好,不可一意孤行!

宁某与两位朋友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企业,办理了营业执照,宁某是合伙企业的负责人。但是由于经营不善,企业严重亏损。为了减少损失,宁某考虑把这家合伙企业转让给别人,但是,召开合伙人会议后,另两位合伙人不同意转让,认为只要坚持下去就会扭亏为盈的,为此宁某不知怎么办,还是执意想退出。那么,宁某有权自己把企业转让出去吗?

在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宁某无权把企业转让出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宁某可以把合伙企业中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出去。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关于黄河呼和浩特    业务领域    专业团队    新闻资讯    在线咨询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电  话:0471-5193880 / 18947116525  网  址:www.sxhhls-hhht.com  地  址:呼和浩特万达广场B座22楼2203、2204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版权所有:山西黄河(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0701号 蒙ICP备17001204号-1 网站建设国风网络 网站地图  

内蒙古律师 呼和浩特律师 呼和浩特律师排名

扫一扫,手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