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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出售“变质”食品,吃坏住院找谁赔?

【发布日期】2017-06-13  【浏览次数】6187次   【字体选择】   【关闭

食品安全是如今非常热议的一个话题,为了保证食品安全我国制定了很多相关的政策。但是仍然有一些不良商家,将过期变质的食品卖给消费者,由于食物变质之后会产生很多对身体有毒的物质,很多人因为吃了这些变质食品出现各种各样的不适,有的甚至需要住院,对于这种情况,受害者应该找谁赔偿呢?

小李的母亲从超市买了一只真空袋装猪蹄,特价21元,只是超过保质期3天了。第二天小李的父母就因食物中毒住进了医院。小李说保留好证据,等病好了找超市索赔。但小李的母亲说人家超市可能不认账,因为自己明知道过期了还买,只能怨自己贪便宜吃大亏。那么,购买明知已经过期的食品,生病住院谁来赔偿呢?

超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则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违反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本案中,虽然小李的母亲明知食品过期,属自愿购买,这都不影响和不能免除商家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并没有规定顾客明知食品过期仍然购买,商家就可以免除责任。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客观上给顾客身体健康和经济上造成了较大损害,超市应对此承担责任,对小李的父母依法给予赔偿。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四)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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