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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是否可信,三包中缺了包装是否还要收取费用

【发布日期】2017-06-14  【浏览次数】5903次   【字体选择】   【关闭

现如今,无论哪个行业都会有一些承诺消费者三包的商家。但是等真正履行承诺的时候,有些商家却尝尝以各种理由来推辞,比如我们经常在网上买衣服,买回来之后发现衣服存在尺码不对,或是质量与价格不符要求退货的情况,但很多时候有些商家会以消费者拆了包装或是穿过的理由推脱,导致退货无法进行,消费者失去对品牌的信任,下面这个例子就很好的说明了,三包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山西消费者盛先生前不久购买了一台42英寸平板电视,回家使用时发现效果不佳,而且有几处明显的黑点,于是要求退货,商家也同意退货,本来一切都很顺利,但是当商家工作人员上门拉走电视时,因为盛先生提供不了包装箱,而被要求支付400元的包装费。盛先生家只有一居室,房子太小,没地方放包装箱,而且当时也没有想过要退货,所以就把包装箱卖给小贩了。现在造成退货的责任不在他,而是产品质量有问题,责任在厂家,却要他来承担包装费,让人想不通。退一步说,即便要交包装费,一个纸箱子也值不了这么多钱,这简直就是讹诈,目的就是不让人退货。虽然同商家几经交涉,但是商家就是不让步,称是厂家统一规定。盛先生最后只好交了包装费,“交多少钱,我也要退,吃亏就吃亏,因为我对这个品牌已经失去信任了。”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提供该项服务。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三包责任时间规定:(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掉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4)“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掉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掉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5)“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法办理修理、换货、退货时,要以购货发票及三包凭证作为依据。因此,在购买产品时,一定要销售者出具发票,检查是否附有三包凭证;二是办理修理、换货、退货时,要带上三包凭证和有效发票;三是在日常生活中要妥善保管好上述证明。

提醒广大消费者,三包规定对包装费的收取没有明确要求,现在各厂家收取的包装费都是自定的,而且价格都不低。因为法律没有相关规定,所以厂商收取包装费的做法也不算违规,消费者一旦遇到高额包装费陷阱,想维权都难。因此,在购买家电产品后,一定要将包装箱完好地保留一个星期,以免退货时枉出高昂的包装费。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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