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看中了自己属意的房子之后,开放商会要求购房者交付一定的金额,以免造成购房者之间的冲突。但有时候会遇到购房者因故不能继续购房,想要要回自己之前交付的金额,但却遭到开放商的拒绝这是为什么呢,下面我们通过一则真实案例来为大家解答。
刘小姐看中了某小区的一套房子,在交了1万元定金之后,回去准备首付款。之后刘小姐因故取消了购房的计划,可在其向房产商要求退回定金时遭到了拒绝。刘小姐认为自己交的是“订金”,房产商无理由不退回。那么,“定金”与“订金”到底有何区别呢?
一般来说,“订金”是一种预付款,是可以要求退还的,除非双方签订的合同另有规定,开发商一般应在签约后将“订金”及时退还或者抵充房款;而“定金”是一种合同的保证金,如果买方违约,是不能要回“定金”的,但如果是卖方违约,则应双倍返还。所以,买房者在订购书上签字的时候,一定要分辨清楚到底是“定金”还是“订金”,以免给自己造成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