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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可以要求法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进行重审吗?

【发布日期】2017-07-03  【浏览次数】5702次   【字体选择】   【关闭

某化工厂建在远离城市的郊区,常年排出的污水污染了周围的土地和河流,严重影响了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村民们集体向法院状告化工厂,要求损害赔偿。法院经过调查,认为化工厂远离市区,对所在地村民没有造成什么实际影响,没有不当行为,因此驳回了村民的请求。村民代表向检察院反映,检察院认为此案判决不当,依法提出抗诉。那么,面对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检察院可以抗诉,要求法院进行重审吗?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检察院抗诉是在实行审判监督的职能,以便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本案中,村民状告化工厂一案,法院已经做出原告败诉的判决,而且已经生效。但是,本案判决的确存在问题,有明显失当之处。检察院就此依法提起抗诉,要求法院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一百九十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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