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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中心环节是内容管制

【发布日期】2017-09-30  【浏览次数】5571次   【字体选择】   【关闭

  这一时期的内容管制包括不断制定有关内容审查标准的法律文件,加强审查环节对内容的把握,对播出节目内容有问题的进行严厉查处等等。
  
  在这一时期,关于内容管制方面的法律文件,既有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也有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各项规章,以及其他各项规范性文件。管制领域涉及:制作电视剧、合拍电视剧、播出电视剧、引进电视剧、发行电视剧、专门针对青少年保护的领域、特殊题材的领域、传输领域,等等。
  
  1990年11月28日,广电部发布了广发地字〔1990〕817号文件《关于引进海外电视剧的审查标准》。在此后的十几年中,原广电部和国家广电总局通过规章、其他各种规范性文件,包括以“通知”、“回复”、“批复”、“明电”、“通告”等形式规定内容管制的问题。
  
  1993年11月22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广发字〔1993〕79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播出海外影视剧管理的通知》,对引进海外影视剧的内容审查及播放进行强化管理。同时,为了在体制上保证对引进剧的内容管制,1997年12月21日广发社字〔1997〕877号文收回了北京、上海、福建、广东、四川等五省市的省级电视台境外影视剧自审自播权。
  
  1995年8月30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召开了“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会议认为,在重点题材创作中必须强调加强管理,要明确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创作的基本原则和“重大革命历史题材”范围的界定。这实际上也是对电视剧内容管理的特别措施。在1997年年初举行的全国广播影视厅局长会议上,中央电视台台长杨伟光专门做了“加强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剧的创作和管理”的发言。1997年8月还举行了全国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创作会议。
  
  1998年7月7日,广电总局广发编字〔1998〕425号文件《关于在广播影视节目中做好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宣传的通知》规定:广播电视要控制暴力性新闻报道,如爆炸、凶杀、绑架、放毒、劫机、制造骚乱等犯罪活动,防止诱发青少年犯罪。
  
  该通知还对影视节目中要禁止和删减的内容、镜头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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