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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法律常识汇总

【发布日期】2021-08-30  【浏览次数】881次   【字体选择】   【关闭

工资支付法律常识汇总

一、单位能否以实物代发工资?

实践中,部分单位有时会以公司产品抵顶员工的部分工资,例如某公司是卖牛奶的,结算工资时部分工资以牛奶的形式发给员工。这种行为虽然常见,但实际已经违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员工遇到以物抵工资的情形,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法定货币,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员工本人工资能否由他人代领?

原则上,员工工资应当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因劳动者个人原因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如遇代领工资时,建议要求劳动者本人对代领原因、代领工资时间段及金额,代领人等信息书面予以确认,由劳动者本人签字并按手印。

三、工资应何时支付?

实践中,工资通常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给劳动者,这也符合法律规定的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的要求。具体工资发放的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约定的发放日如果是节假日或休息日,则用人单位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部分特殊工资制的工资发放,按照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四、员工离职后未结工资如何发放?

应在离职时一并发放。用人单位拖延发放是违法行为。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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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山西黄河(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张佑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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