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黄河呼和浩特动态
扫一扫,手机打开 扫一扫,手机打开 联系电话:0471-5193880

以案释法:约定“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还”,可能导致要不回钱

【发布日期】2021-11-26  【浏览次数】932次   【字体选择】   【关闭

以案释法:约定“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还”,可能导致要不回钱

熟人之间借钱,经常会说“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再还”,熟不知这句话在法律上可能会成为附条件借贷合同,如果真的到了诉讼阶段,不仅会增加出借方的举证难度,甚至可能会导致败诉,要不回这笔钱也是有可能的。以下为一真实案例:

事件经过

朱某柯某原是朋友关系。某日朱某向柯某借款4万元,并约定利息,但未约定还款时间。后因柯某在催款过程中双方产生冲突,经公安机关调解达成协议,协议中载明“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达成协议后柯某多次向朱某讨要无果,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要点

柯某朱某双方所达成的“柯某不再向朱某讨要债务,朱某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明确,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存在约定不明确或有歧义的情形,应视双方对如何还款作出新的约定,双方均应当遵照执行。

另,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有钱”是“偿还”的前提条件,因柯某未能举证证明朱某目前具有偿还能力或者在协议达成后至起诉前朱某添置了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和有其他高消费的情形,故柯某起诉的条件未成就,即柯某要求朱某即时还款的证据不充分。建议柯某在条件成就或者在取得朱某具有还款能力的相应证据后,另行主张债权。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文丨山西黄河(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义拉桂律师




关于黄河呼和浩特    业务领域    专业团队    新闻资讯    在线咨询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电  话:0471-5193880 / 18947116525  网  址:www.sxhhls-hhht.com  地  址:呼和浩特万达广场B座22楼2203、2204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版权所有:山西黄河(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0701号 蒙ICP备17001204号-1 网站建设国风网络 网站地图  

内蒙古律师 呼和浩特律师 呼和浩特律师排名

扫一扫,手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