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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债权人如何主张债权?

【发布日期】2022-01-19  【浏览次数】661次   【字体选择】   【关闭

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的15日内成立清算组。实践中,一些股东意图规避法律责任,违法清算,认为只要自己办理了注销手续,使公司主体消灭,债务也就不用承担了。公司注销后,债权人是否真的无法再主张债权了呢?下面将区分一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来谈谈债权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如果债权人在维权时发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已被注销,可以起诉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应举证证明其已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每年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否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利用注销公司来逃避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具体情形:

情形一:

未清算或未及时清算。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期满,符合清算条件而不清算,债权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若股东未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造成公司资产流失,应在造成损失范围内承担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导致无法清算的,股东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情形二:

公司股东清算公司时,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清算过程中通知债权人的方式包括直接的书面通知和公告通知。公告通知针对的是未知的债权人;对于已知债权人,清算组必须书面通知。清算组对已知债权人未采用书面方式通知的,可以认定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清算组的全体成员构成对债权人共同侵权,应当对由此引起的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情形三:

股东过错导致公司财产流失、账簿丢失。作为公司股东,应妥善保管公司的财产、印章、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并在清算时移交清算。如果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其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情形四:

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此行为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恶意逃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对于债权人,建议如下:

1、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已被注销的,可以起诉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对于拖延清算尚未注销的“僵尸企业”。债权人可依法要求法院对该企业进行强制清算。若清算过程中,发现存在司财产、账册、文件等灭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等情形时,债权人应当及时提起清算责任之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于已违法清算获得“注销”的企业。若公司已经注销,可通过查询公司工商内档的方式,获得注销前股东、第三人对公司债务的承诺函,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追究相关股东、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若清算过程系违法清算的,如未通知债务人、以虚假的清算报告等情形时,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一、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追究相关股东、负责人的赔偿责任。

4、若债务人公司在执行阶段注销。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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