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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纪要》关于民间票据贴现的效力认定

【发布日期】2022-10-28  【浏览次数】462次   【字体选择】   【关闭
关于民间票据贴现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以下称“《九民纪要》(征求意见稿)”)对此提出了“应从该贴现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贴现主体是否以贴现为业以及争议发生的环节和主体等方面进行类型化分析,综合考量,区别认定”的裁判思路。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称“《九民纪要》”)正式稿对该问题的态度却作出了颠覆性的转变,直接给出了结论性意见: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

其所依据的理论为:票据贴现业务为特许经营业务,未经许可,其他主体不能经营票据贴现业务。所谓民间贴现,实质是指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主体进行的票据“贴现”,该非法“贴现”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危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由于规定票据贴现业务为特许经营业务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章,而非法律和行政法规,故不应认定民间贴现行为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由于违反上述部门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危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其属于法律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应认定无效。
但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上述解释,还是《九民纪要》(征求意见稿)所指出的,“应注意依法防范和处理‘民间贴现’形成的金融风险”,都是在强调当民间票据贴现构成金融活动时所可能导致的风险及危害后果。该等风险及后果所对应的原因行为是民间票据贴现业务,而非民间票据贴现行为因此,在认定民间票据贴现行为的效力时,对于贴现主体是否“以贴现为业”的考察应属必要。参照民间借贷的裁判思路,当贴现主体以贴现为业时,方认定票据贴现无效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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