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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律依据及婚约习俗的取证方法

【发布日期】2012-11-15  【浏览次数】3348次   【字体选择】   【关闭

  律师办理婚约财产纠纷之前应当熟练掌握相关法律规定。笔者结合办案经验,将办理婚约财产纠纷所涉的法律规定汇总如下,便于读者集中掌握。对于办案律师而言,此类知识性的东西,应当毫不犹豫的熟练记忆并能实现灵活运用。



办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注意:《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并未将“借婚姻索取财物”单独列为案由。不仅如此,在前述包办婚约、买卖婚姻以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中往往也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况。而婚约财产纠纷的适用范围有时会与上述情况发生重叠,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根据当事人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性质及具体的争议焦点来确定,因此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借婚姻索取财物”并无单独作为案由的必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以下条款:

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律师在熟练掌握上述法律规定的同时,还应当结合个案发生地的婚约风俗习惯,对风俗习惯进行调研。目前在不少农村地区都存在红白喜事理事会或其他负责主持办理相关风俗习惯的公益性协会等组织调取此类组织关于涉案婚约风俗习惯的证据。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我国法院的管辖规则原因,婚约财产案件的管辖法院往往为当事人住所地法院,作为当地法院对当地的风俗习惯往往较为了解。关于此方面的举证问题,对于办案律师还要结合案情需要最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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