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最新业绩
扫一扫,手机打开 扫一扫,手机打开 联系电话:0471-5193880

聂某一盗窃案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

【发布日期】2012-09-28  【浏览次数】7575次   【字体选择】   【关闭

聂某一盗窃案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

2012年9月,本所接收乔某某的委托,担任聂某一、聂某二、聂某三盗窃案的辩护人。

2012年8月,聂某一、聂某二、聂某三被包头铁路运输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年、二年及并处罚金若干。

三被告人委托本所律师,提出上诉,经本所律师尽心尽力的辩护,二审法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采纳本所律师的辩护意见,并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关于黄河呼和浩特    业务领域    专业团队    新闻资讯    在线咨询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电  话:0471-5193880 / 18947116525  网  址:www.sxhhls-hhht.com  地  址:呼和浩特万达广场B座22楼2203、2204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版权所有:山西黄河(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0701号 蒙ICP备17001204号-1 网站建设国风网络 网站地图  

内蒙古律师 呼和浩特律师 呼和浩特律师排名

扫一扫,手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