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某某身体权纠纷取得满意结果
2015年12月9日,都某某委托我所呼德力格尔、王东律师作为其与内蒙古某某学院、甘肃省某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取得满意结果。
原告都某某系内蒙古某某学院拳击专业的学生,2014年9月入学,在校军训后,被派往甘肃省某某教育机构学习,在上课训练时被同学打伤头部,先后住院69天。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赔偿均未果。甘肃省某某教育机构提起反诉,请求都某某返还由其垫付的医药费。
经代理人的不懈努力,判决如下:被告甘肃省某某教育机构赔偿原告都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复印费129045.5元;驳回反诉人的反诉请求。当事人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