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贪污、受贿案宣判无罪
本所潘仲平律师担任杨某某贪污、受贿一案的辩护人,一审、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宣判杨某某无罪。
柳某某被柳林县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提起公诉,公诉理由为:1.柳某某利用其担任柳林县某局局长的便利,指使或要求他人虚开发票、虚构或者增加费用等先后七次贪污公款×万余元;2.柳某某利用担任柳林县某局局长在与孝义市某局中转站的业务往来中先后三次收取回扣款×万元。
潘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到办案机关阅卷、会见被告人等方式积极了解案情,详细分析案件的证据材料,充分研究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时有效地在办案过程中向司法机关提出辩护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判决被告人杨某某无罪。公诉机关提起抗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一审、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潘律师的辩护意见。本案取得极好辩护结果,最大程度地积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