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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订立中的先合同义务

【发布日期】2017-04-13  【浏览次数】4932次   【字体选择】   【关闭

1.用人单位的先合同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由于在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有关用人单位的情况和具体的岗位信息严重不对称,劳动者往往缺乏有效的途径去了解用人单位的相关情况。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使得劳动者很难做到公平、自愿地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了平衡当事人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地位,防止用人单位利用信息优势侵害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如实告知义务。

(1)告知的内容是与劳动合同相关的情况。如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其中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六项内容不管劳动者是否询问,用人单位都应当主动告知。工作内容通常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工种、岗位和劳动定额、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等。劳动者对自己将要从事的工作有详细的了解后就能判断自己是否能胜任这份工作。工作条件指的是劳动场所和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

劳动者只有了解这些情况才有可能知道自己是否能承担这份工作。工作地点指的是劳动者可能从事工作的具体地方。对于工作的地点,用人单位必须详细告知劳动者,因为工作的地点同劳动者的生活密切相关。如果工作的地方离劳动者居住地很远,给其带来很多不方便的话,劳动者很可能不会接受这份工作。

职业危害是指从事该工作可能对人身造成的损害。劳动者只有了解将从事工作的危害才能判断是否接受这份工作。安全生产状况是指以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和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对于安全事故的了解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知情权。劳动报酬指的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基本目的就是获得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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