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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订立时间与劳动关系建立时间不一致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7-04-13  【浏览次数】5148次   【字体选择】   【关闭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关系。所谓劳动关系的建立,又称劳动关系的发生,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实际的劳动关系。针对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状况,《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也就是说,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就是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换句话说,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实际用工,他们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都会被确定为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用工是指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去工作,并在一定的劳动岗位上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规定,可以对劳动合同签订的日期、实际提供劳动的日期和劳动关系成立的日期不同分别进行处理。如果书面的劳动合同签订在前,实际用工在后的,劳动关系自实际提供劳动之日起建立;如果实际用工在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在后的,劳动关系建立早于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劳动关系的建立不受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影响;如果劳动者是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提供实际劳动,那么,劳动合同的订立期、劳动关系的建立期与实际提供劳动期三者是一致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具有积极的意义,它既否定了原来实践中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也避免了劳动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以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给予保护。很显然,这样的立法是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当然,劳动者在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应当在纠纷发生前早做准备,收集一些必要的证据来证明用工事实的存在,比如,收集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单子、工作证、出入证、考勤簿及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罚决定等,以备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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