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的有关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具体条款。劳动合同的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核心部分,根据法律是否对此作强行规定,可以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必备条款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的条款,至于该必备条款的具体内容如何规定仍然由合同当事人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根据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自行约定,但是不能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条款又称为可备条款,顾名思义,该条款在劳动合同中是可有可无的,法律不作强行规定,由当事人自己在合同中约定。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必备内容)有以下九个方面。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有订立主体即合同的当事人,缺少当事人则无法订立合同,更无所谓合同关系,因此,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是劳动合同条款的首要必备条款。其中,用人单位的名称,是指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称谓;住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是指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外为相关行为的用人单位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