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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当中的必备条款

【发布日期】2017-04-17  【浏览次数】5505次   【字体选择】   【关闭

(1)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其基本情况必须加以确定。劳动者的姓名是指在其身份证或者户籍登记上的称谓;住址,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老同合同条款


(2)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相互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或者说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时段。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生效时间一般为合同双方的签字时间,其终止时间为合同期届满或者法律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间。将合同期限列为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是为了使即将确立的劳动关系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对的稳定状态,使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预期。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与此相对应,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

(1)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什么工作,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应当履行劳动义务的主要内容。该条款具体内容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岗位、工作性质、工作范围以及劳动生产任务所要达到的效果、质量指标等。它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目的,也是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原因,因此是劳动合同必不可少的条款。工作地点,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何处从事工作,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劳动者的就业选择,而且其确定对劳动者工伤的认定等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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