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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认为为家庭付出多,多要“补偿”可有法律依据?

【发布日期】2017-04-26  【浏览次数】5550次   【字体选择】   【关闭

陈某和妻子沈某于1990年结婚,先后育有一子一女。陈某父母就他一个儿子,父母身体不好,常年需要人照顾。结婚十几年,陈某为了生计经常外出打工或做点生意,妻子沈某留在家里照顾一家老小,更是辛苦。渐渐的,孩子都长大了,两位老人也都相继去世。沈某的身体经过多年的操持家务,也开始积劳成疾,出现一些常见病,不能出去工作;而丈夫此时开始嫌弃沈某,冷言冷语,经常不回家,不久,竟然提出离婚。沈某不同意离婚,可是过了六个月,陈某再次提出离婚,沈某感到离婚已经是不可避免的,便提出要求陈某对她进行补偿。那么,沈某的要求能获得法律的支持吗?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因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本案中,沈某十几年操持家务,照顾两个子女和两个多年患病的老人,确实对家庭作出了重大贡献和付出,所以,男方应该给女方一定的补偿。

《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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