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大学毕业刚刚工作两年,父母在一次车祸中双双去世,留下十岁的弟弟。在抚养弟弟的问题上,徐某的女友与徐某发生分歧,认为自己和徐某马上要结婚,要生育孩子并抚养,觉得“弟弟”是个拖累,希望“弟弟”由徐某的爷爷奶奶直接抚养,觉得自己和徐某没有法定义务。徐某的爷爷奶奶退休金不多,答应可以照顾孙子,但要求徐某支付一定的抚养费。那么,“弟弟”应该由谁来抚养呢?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已经死亡的,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和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有抚养义务。本案中,“弟弟”有成年的哥哥、有具有抚养能力的爷爷奶奶,所以,“弟弟”应该由哥哥和爷爷奶奶共同抚养。哥哥徐某结婚后,徐某的妻子不得以其他借口拒绝履行抚养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