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今年16周岁,父母在一次火灾中全部死去,再无其他亲人。班主任黄老师有个女儿读初中,一直渴望自己能有一个儿子,由于计划生育的限制,无法达到再生育的愿望。安阳学习成绩优异、外表俊朗,平日里深受黄老师的偏爱。安阳父母的意外离世给安阳造成了沉痛打击,在黄老师和同学们的关爱体贴下,安阳逐渐走出痛苦,体会到家庭般的温暖,他非常感谢黄老师和同学们。当黄老师征求安阳的意见,想收养其为养子时,安阳表示同意。可是,黄老师在办理收养手续时,遇到了麻烦,民政部门告知:他不能收养安阳。那么,这究竟是为什么?
收养法在被收养人年龄上是有限制的,除非亲属收养可以不受年龄的限制。一般情况下,只有符合条件的不满14周岁的儿童才可以被收养。本案中,安阳已经16周岁,不符合被收养的条件,所以,黄老师不能在法律上收养安阳。
《收养法》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