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已到中年的徐某夫妇失去女儿,两人伤心不已,正所谓“白发人送黑发人”,夫妻两人的生活陷入黑暗之中,一方面怀念爱女,一方面也担心自己晚年没人养老送终,整日里愁眉不展。徐某的表弟有一对双胞胎儿子,正发愁抚养有些吃力,就找徐某协商过继的事,徐某夫妇见孩子长得虎头虎脑、白白胖胖的,欢喜得不得了,毫不犹豫地就同意了。孩子过继后,徐某夫妇视为己生,疼爱有加,一转眼十多年过去了,小家伙长成英俊少年。在孩子十五岁的时候,徐某病逝,身后留下两套房产和数万存款。徐某的父母要和儿媳争财产,并认为过继的孩子没有继承权。双方为此争执不下,遂对簿公堂。那么,这个过继的“小徐”能拥有继承权吗?
本案中,“小徐”过继于徐某夫妇后,受到徐某夫妇的精心呵护和照料,健康成长,徐某夫妇对孩子更视若己出,尽到了抚养义务,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因此,“小徐”和徐某的父母及养母都有平等的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