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畏罪潜逃会罪加一等吗?

【发布日期】2017-05-09  【浏览次数】5760次   【字体选择】   【关闭

在生活中难免与人发生冲突,在发生冲突的过程中,如果只是口舌之争,倒也无伤大雅,但如果动起手来不免会有人受伤。更有甚者,会伤及对方的性命,而这种情况就构成了严重的刑事犯罪。很多人在犯罪后的第一反应就是想着怎么逃跑,对于犯罪逃跑的现象会罪加一等吗?

李某与同村的丁某素有仇怨。一天,两个人因琐事发生争吵,李某抄起镐把,向丁某头部狠狠砸去,丁某应声倒地,不省人事。李某非常害怕,不知丁某是死是活,觉得还是走为上策。在逃跑的路上,李某心里想:“只要逃得远远的,只要丁某没大事,过了几年,就会不了了之。”丁某后经过抢救脱离危险,但是留下了后遗症,经过鉴定为重伤。那么,李某的行为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不了了之”吗?

犯罪行为的追究是有时效限制的,称为追诉期限。简单地说,就是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之后逃跑了,经过一段时间,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了。追诉期限的时间是不一定的,但是最多为20年。对于本案而言,犯罪嫌疑人李某所犯之罪有可能被判处3到7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10年。也就是说,如无其他特殊情况,犯罪20年后可以不再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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