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妇女强奸案发生频繁发生,引起了很多女性的恐慌,同时也引起了社会强烈的不满。对于法治也越来越关注。在强奸案中,有一种叫做婚内强奸。对于这种情况,很多人无法确定其判断标准,也不知道怎么追责,接下来内蒙古律师以真实案例来为大家分析。
贺某性格暴躁又经常酗酒,婚后常常不顾妻子的身体状况和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一次贺某从外边喝酒回来,又要与其妻发生性行为。妻子说自己身体不舒服,贺某对其一顿拳打脚踢后强行与其发生了性行为。身心健康受到极大伤害的妻子,在咨询了有关部门后,准备以强奸罪向法院起诉贺某。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关系的行为。这是强奸罪的本质特性。《刑法》上并没有强奸只针对婚外女性的限制性规定。陈某在违背妻子意愿的情况下,以暴力手段与其发生性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是,实践中,此类案件争议颇多,很多专家学者认为婚内的“强奸”不构成犯罪。另外,因为贺某方式十分粗暴,使其妻子的身心健康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也可以虐待罪对其起诉。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