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祸从口出,一切罪恶皆有口起的现象实在不少。尤其是一些由造谣引起的他人或是社会恐慌,更是要负法律责任。下面内蒙古律师就以真实案件来为大家介绍一起,由于造谣而引起恐慌,最终被判刑的例子。
杜某偶然在某超市的广告上看到某超市的服务台电话,决定跟超市总台服务员开个“玩笑”。他当即拨通了电话,对总台服务员说商场中有一枚定时炸弹,是他自己出于报复放进去的,两个小时后就会爆炸。服务员立即报告了领导。警方接警后,火速疏散顾客,搜寻了几个小时,才发现这只是一个恶作剧。事后,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杜某的行为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本案中,杜某的行为与之吻合,他谎称商场有炸弹,属编造、故意传播爆炸威胁性恐怖信息;通过传播后引起了疏散顾客、警察搜寻等后果,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尽管是开玩笑,但杜某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持放任态度,而非适可而止,具有主观上的间接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