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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外游玩,意外“挖宝”,应归谁?

【发布日期】2017-05-19  【浏览次数】5571次   【字体选择】   【关闭

在我国无意出土的文物实在有很多,无意中挖到宝贝的情况也不少,比如秦兵马俑的出土就是因为当时陕西一个村子的村民在挖井时发现了的,就这样这个巨大的文化遗产面世了。而对于这些文化遗产个人是不能私自占有的。

小明和小雨是大一的同学。一个周末,小明约小雨到自己乡下的奶奶家郊游,顺便挖一点野菜,中午好“改善”生活,两个人带着锹铲来到废弃的大队部。几年前,村里有钱建起了办公楼,这里就荒弃了,院子里倒是长满了野菜,他们一会就挖满了一小筐。小雨见到一棵栆树死了,就想整个把树根挖出来,做个造型什么的放在自己的宿舍,他便开始挖。小雨竟然挖出一个小坛子,里面是满满的金银珠宝,还有一封宣纸写的信,落款是孙某某,大概意思是将这些财宝留给他的后人。小雨和小明将坛子带回奶奶家,奶奶说大队部是原来土改没收地主的房子,地主早就死了,他的两个儿子都去了国外,多少年都不回来。按照土改的政策,整个院子都归村委会了,这些财宝都应该交给村委会。村委会出现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村里卖掉,做福利用;一种意见认为应该交给地主的后代;一种意见认为应该交给国家.那么哪一种意见对呢?

财宝应该交给国家所有,可以适当对小明和小雨给予一定的奖励。虽然财宝坛子里写明了主人的身份和意愿,但是,按照土改时的规定,地主的财产已经全部被没收充公,那么,这笔财产就不属于个人所有了,其后代也就不能继承。鉴于财物的价值比较大,又时隔这么多年,所以,这笔财宝应该视为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3条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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