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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拾到贵重物品或现金据为己有要负法律责任吗?

【发布日期】2017-05-18  【浏览次数】5680次   【字体选择】   【关闭

  相信很多人都丢过东西,比如手机、钱之类的。失主丢东西之后的第一反应除了寻找就是希望捡到的人能够归还,然而现实往往事与愿违,很少人能够失而复得。很多人可能都有疑惑,对于捡到别人丢失的东西而不归还,属于违法行为吗,下面内蒙古律师以真实案例来解答。
  
  小云在北京市东直门附近上班,家在回龙观附近。某日,小云上夜班,下班后往家走。快到家里时,她忽然发现前面有一团雪白的东西。她起初吓了一跳,但走近仔细一看,原来是一条可爱的小白猫崽,脖子上还拴着一条红色的链子。这时已经是深夜里,怎么这只猫还在路上?看来这只猫不是流浪猫就是找不到家了。小云这样想,觉得小猫挺可爱又挺可怜的,就把小猫装进包里带回了家。
  
  到家之后,小云发现小白猫食欲不振、精神委靡。小云觉得不妥,就把小猫带到宠物医院去看病。经过宠物医生诊断确认,小白猫是得了风寒病。于是,小云就自己花钱给小白猫看病,经过医生的精心治疗,小白猫终于康复了。当然,诊所的医疗费也是非常昂贵的——高达1 000多元。小云虽然有些心疼,但看到小猫这么可爱,就咬了咬牙,支付了这笔医疗费。
  
  小白猫康复以后,精神大振,每天与小云嬉戏玩耍,小云越来越对这个小宠物爱不释手了,简直就把它当成了自己密不可分的生活伴侣。
  
  可惜,好景不长。突然有一日,一位叫小丽的姑娘找到了小云的小区。小丽说:“我看了你的博客上的照片,你家里那只猫是我的。那天夜里我带着小猫在回龙观附近玩,刚去了一下卫生间,出来后就找不到我的小白猫了。我这些天一直在找,后来终于打听到是你把我的小猫领回家了,非常感谢你这些天对它的照顾,现在我想把它带回去。”小云一听,说:“那不行啊,就算这猫是你的,但我带回家都养了这么多天了,不但花费了很多的饲料费和医疗费,还投入了很深的‘感情’。你说带走就带走,那怎么行呢?你如果真想带走小猫,就要付给我3 000元钱费用。”实际上,小云只花费了1 500元的饲料费和医疗费。小丽说:“你要的也太多了吧!”小云说:“你不给钱,就别想带走小白猫。”双方争执不下,闹到了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小云将小白猫还给小丽,并且也没有支持小云要求饲料费和抚养费的要求。
  
  “拾金不昧”,一直是我们中华民族大力弘扬的一个优秀品德。但道德终究是道德,遇到纠纷时,道德往往显得作用有限,这就需要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来调整了。
  
  在我国物权法出台之前,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拾得他人的遗失物应当归还或者交公。但至于遗失物品的人是否应该向拾得人支付相应的管理费、饲养费和报酬的问题,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解释。这就给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造成了困难。物权法在立法之时,仔细分析和总结了拾得他人之物的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做了规定。
  
  首先,物权法对“拾金不昧”这一道德规范予以肯定,并将其上升到了法律规范的层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如果无法通知到权利人,则应交由公安部门寻找失主。
  
  其次,在拾得人有无权利要求遗失物品人支付相应保管、饲养费用的问题上,我国物权法分析不同的情况,也做了不同的规定。根据生活常识,拾得人在拾得物品后,一般会有两种情况:一是将拾得物返还给失主或者交公;二是将拾得物据为己有。在第一种情况下,拾得人的行为是一种做好事的行为,这种做好事的行为,在法律上叫做“无因管理”,即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失物。既然拾得人没有义务,而在实际上又对遗失的物品进行了保管,则相应费用自然应该由失主来承担。法律对此应当支持和鼓励。在第二种情况下,拾得人将遗失物占为己有,实际上是一种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占有他人遗失物的管理费等,实际上也是侵权并获得非法利益后,为维护非法利益的继续存在而支出的成本,其目的在于使自己受益,所以,相应的管理费和饲养费应当由其自行负担。
  
  在本案中,如果小云捡到小白猫之后,积极主动地寻找失主或者交公,那么她是有权要求小丽向自己支付饲养费和医疗费的。但是,情况却恰恰相反,小云在明知道小白猫的失主的情况后,还继续“收留”小白猫,这就是侵犯小丽对小猫的所有权的行为。因此,她是无权要求小丽支付饲养费和医疗费的。
  
  《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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