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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帮忙”受伤,谁出医疗费?

【发布日期】2017-05-19  【浏览次数】5726次   【字体选择】   【关闭

  之前在网上也看到不少,因为救落水小孩,而导致自己失去生命的大学生,受益人的父母不但没有感激之情,反而默默躲开了,这无疑是让人感到心寒。其实在我国好心办坏事儿的例子还不在少数,有时因为帮助他人而导致自己受伤的例子也很多。那么对于这种为他人而导致自己受伤的情况,应该由谁来承担医药费呢?
  大学生小桐在周末返校的途中,发现一个老汉拉着收废品的人力车,装了满满的一车废品,正吃力地上坡。小桐急忙奔过去,连想都没想,就开始帮助老汉推车。可是,由于老汉的东西堆得太高,车顶的一个大箱子要掉下来,小桐急忙用双手去接,可东西太沉,竟然把小桐砸到,小桐的腿受伤,脚指头骨折。小桐住院花了一万多,医疗保险才报了几千块钱,其余的部分都是向同学借的,自己没敢告诉父母,因为家里条件并不好。老汉也很感激小桐,买了慰问品给小桐,可是不想承担医疗费。小桐该怎么办?
  小桐可以要求老汉承担部分医疗费。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虽然小桐和老汉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但是小桐是善意的帮忙而引起的伤害,老汉是受益人。根据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因没有第三人对小桐造成损害,所以应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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