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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外债,“赠与”他人财产该不该?

【发布日期】2017-05-19  【浏览次数】5705次   【字体选择】   【关闭

  自己欠了一屁股债务不还,把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放在现实当中在很多人看来都不合理。大多数人都会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既然有能力还钱就应该先把债务还上。就算在法律上这种行为是被支持的,债务人应该先还款。
  2006年5月10日,李某称买房急用钱向朋友王某借款10万元,约定两年后归还并承诺支付利息,还写了字据。其间,李某因为婚外情,与妻子闹离婚,而婚外情人也苦苦相逼,李某无奈,为了保住仅有的一套房子,也为了满足妻子提出的“离婚条件”,不得不答应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刚上大学的女儿李娜,并在2008年4月办理了公证及过户手续。2008年5月中旬,王某见欠款到期,就几次催促李某还款,可李某总以各种理由拖延。无奈王某起诉了李某,在诉讼中获悉李某仅有的财产一套房子已经赠与其女儿,气愤的王某遂再次起诉要求撤销赠与。那么,法院能支持王某的诉求吗?
  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尚欠着朋友大额外债,却无偿将大型财产赠给自己的女儿,办理公证并过户,使得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李某的行为完全降低了自己的偿还能力,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债权,所以,王某的起诉应该获得法律的支持。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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