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王某订立了一份工作服购销合同,约定:李某向王某交付500套工作服,货款为54万元,王某向李某支付定金2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2万元。李某因将工作服卖与黄某而无法向王某交付500套工作服。此时王某可以要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并交付违约金吗?诉至法院,法院如何适用法律?
本案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也就是说,如果是违约方交付的定金,非违约方可以选择不归还定金或者接受违约金,按原数归还定金;如果是非违约方交付的定金,则非违约方可以选择对方双倍归还定金或者对方按原数额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因此,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只能择一诉求。本案中,作为非违约方的王某可以要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或者要求李某按原数额返还定金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或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或减少,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这明显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
可见,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是以实际损失为坐标上下浮动的,约定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在实际履行之前都可以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寻求救济。本案中,违约金比实际损失多了5万元,依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此,黄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