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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别人卖物品,多卖的钱应该归谁

【发布日期】2017-06-07  【浏览次数】5680次   【字体选择】   【关闭

代替别人卖物品这是现在存在的一种现象,有的人想要自己的贵重物品,但苦于没有渠道,不知道如何寻杂购买人这时候就会托付给一些有销售渠道的人员,这样既可以卖出,还可能卖出高价。但是如果代替人将物品卖出了物品主人原定价格,那么多出的价格应该如何来解决呢?

张某决定将家中的一件古董卖掉,经估价,这件古董值50万元。张某将这件古董委托给某古玩店寄卖。双方约定,寄售价格为50万元,委托费为寄售价格的1%。古玩店经大力宣传后,最终以87万元将玉器卖出。张某要求古玩店将87万元交付给自己,但古玩店只同意交付50万元,并要求张某支付宣传费10万元。那么,多卖出的钱应当归谁?张某应支付古玩店的宣传费吗?

本案中,张某与古玩店之间的关系为行纪合同关系,古玩店为行纪人,张某为委托人。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只需行纪人与委托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而无须以物的交付为其成立要件。行纪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可以以书面、口头以及其他约定的方式订立,无需以特定方式订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首先依据双方约定,如无约定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该利益属于委托人,但行纪人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因此,古玩店多卖出的37万元应当归张某所有。同时,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责,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知,在张某未与古玩店事先约定谁承担宣传费用的情况下,该费用应依法由古玩店自行承担。

《合同法》第四百零七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五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八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第四百二十一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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